日前,肃州区人民法院对金塔县鼎新镇原党委书记闫雄国受贿、贪污、挪用公款、滥用职权罪案作出一审判决,依法判处闫雄国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20万元;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闫雄国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近日,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2年至2018年,闫雄国利用职务便利,为他人在项目实施、工程款结算方面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5000元;利用职务便利,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23836元;挪用公款287400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;擅自决定套取“一事一议”、危旧房改造等国家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支出,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达7985854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闫雄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借他人进行盈利性活动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;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,滥用职权,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尚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,如实供述贪污、挪用公款、滥用职权犯罪事实,主动退缴贪污、受贿全部涉案款项,具有从轻处罚情节,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来源丨玉酒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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